2006年7月13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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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捞人”未果酿官司 “捞人费”应予没收

  小周的丈夫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小周经人介绍与小王认识,两人签订了委托协议,约定小王保证小周的丈夫获释,小周支付2万元现金。小王说他是律师,有路子,花钱托人就能把人放出来。
  几天后,小周再次给付小王3.5万元,但其夫仍未获释。小王表示不再处理受托事宜,也不退委托费用。小周将小王告上法庭,让其返还不当得利5.5万元。
  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小周的诉讼请求,认为小王取得的委托费为非法所得应没收。
  承办此案的法官张鹏说,小周和小王的协议从形式上看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但由于小周委托小王提供法律服务的最终目的在于使被羁押人释放而放任其所采取的服务形式,同时小王不具有刑事介入权和取保候审申请资格,小周的行为不仅与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相违背,同时也会妨碍甚至破坏法律的根基,是国家利益所不能允许的。
  所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触动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非法目的,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确认无效后,按照一般处理原则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财产,但由于双方的行为触犯了国家利益,所以对小王取得的相应财产依法没收,而不能返还给小周。